关于印发《关于禁止在职教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从事
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恩施州教字〔2005〕24号
各县市教育局、州直各教育单位:
目前有不少在职教师业余时间开办各类辅导班,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有偿补课,不仅影响了正常的课堂教学活动,也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增加了学生的课业负担,败坏了教师声誉,损害了教育的形象,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扼制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州教育局制定了《关于禁止在职教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请各地认真执行,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师要认真组织好课堂教学活动,保证课堂教学质量。提倡教师义务为学习困难的学生进行辅导,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补习活动。教师为自己所教学生进行有偿辅导的将从重处理。
二、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出租、出借他人用于针对中小学生的收费办班、补课活动。
三、各中小学校校长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凡不认真落实相关规定,导致本校教师出现有偿补课问题的,要追究校长的责任;本校有偿补课成风的,对校长要给予免职或撤销职务处分。
四、各县市教育局对本地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各类复习班、兴趣班、实验班、提高班、补习班、英语班等进行认真清理审查,建立审批制度,对社会办班严格管理。
五、州教育局设立治理教师有偿补课活动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家长和新闻媒体的举报和监督。电话号码为8242172(监察室)、8222336(督导室)、8222707(基教科)。
六、各县市要将《暂行规定》迅速传达到所有中小学校,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按规定执行。
附:关于禁止在职教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更好地实现教书育人的宗旨,促进我州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有偿家教是指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和其他非课堂教学时间进行教学、辅导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
三、全州教师应该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执行学校教学计划,抓好常规教学环节,认真组织好课堂教学,保证教学时间的落实,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师要以高尚的师德、规范的行为、优质的教学效果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四、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中小学教师必须履行课后辅导学生的责任和义务,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不准推托敷衍,不准借课后辅导之名收取费用。
五、全州所有中小学校、其它教育机构必须将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得暗示或强制学生接受有偿家教作为聘用教师的基本条件之一。在职教师要与学校签订不从事有偿家教的《诚信承诺书》。
六、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年度考核即认定为不合格;经教育仍不改者,三年内取消其教师职务晋升和接受各级各类表彰奖励的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按照《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款给予警告直至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或由所在单位予以解聘:
(一)进行有偿家教的;
(二)以各种名目在校内、校外举办复习班、特长班、辅导班、实验班、“提高班”等收取费用的;
(三)为在职教师搞有偿家教介绍和组织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四)利用所教学科的不同,组成班子在家中或在外租用教室进行集体家教的;
(五)其它与有偿家教有关的情形。
七、各中小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负责人当年不能参与评先表模,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管理失控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所在单位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一般普通学校不得申报“示范学校”,是“示范学校”的建议取消其称号,并不得评为“人民满意学校”;是“文明单位”的建议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一)学校或在职教师个人以各种名目在校内、校外举办复习班、特长班、辅导班、实验班、“提高班”等收取费用的;
(二)学校为有偿家教提供场所的;
(三)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监管和处理不力的。
八、禁止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为加强教师师德建设、规范教师教育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令行禁止,并建立起切实有效的长效机制。
九、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由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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