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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专项教育]宣恩县中小学关爱女生办法

2008年11月12日 00:00:00 访问量:7692

宣恩县中小学关爱女生办法

 

为了确保女生在接受教育中的平等权利,使其在家庭和社会中免受各种形式的生理或心理上的暴力行为、伤害和凌辱,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当前中小学(幼儿园)留守女孩普遍存在的现实情况,为加强对女生的关爱与保护,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必须依法保护女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女生人格尊严,适应其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做到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条  对侵犯女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和教师应当及时予以劝助、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对受到伤害的女生应及时提供救助。

第三条  学校应当教育和帮助女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  学校应与共青团、妇联、工会配合,发挥学生会、少先队团体作用,共同做好女生教育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与女生家庭联系,共同做好女生保护与教育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  学校保障女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女生,应耐心教育与帮助,不得开除或变相开除接收九年义务教育的女生。

第七条  学校根据女孩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每学期定期开展女生防伤害专项安全教育。

第八条  学校成立女生关爱委员会(农村小学由乡镇中心学校组织成立),组织女教师担任辅导员,开展女生安全教育专题讲座,设立女生信箱或心理咨询室。对受伤害的女生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其身心康复。

第九条  学校应定期对教职工开展法律和师德师风教育,教育教师树立高尚师德,切实关爱女生。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女生安全教育管理专项制度,预防伤害女生事故。

第十一条  有女生住宿的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和安全保卫措施,配备女职工值夜班,女生宿舍应张贴“男生禁止入内”禁示牌。

第十二条  禁止男教师晚上单独找女生在宿舍、办公室谈话,夜间与女生谈话须有第三人在场。男教师白天与女生在办公室谈话,须敞开门窗。禁止男教师在家中为女生辅导作业。

第十三条  加强教师师德监督,建立学校领导值班巡查制度,防止教师体罚、歧视学生和侮辱女生。

第十四条  学校制订女生安全教育计划,分步实施。教育女生提高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学生受到伤害及时向教师、家长或亲友求助和反映,防止进一步伤害。

第十五条  建立女生安全信息网络,每月通过女生关爱委员会收集女生安全信息,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四章  责任处理

 

第十六条  因学校女生保护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导致伤害女生事件发生,追究校长责任。同时实行职称晋升、表模、评优一票否决,是文明单位的,建议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七条  凡有教师歧视、体罚女生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学校予以批评教育和警告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取消教师资格。

第十八条  教师侮辱和性侵害女生的,未构成犯罪,给予纪律处分,取消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开除教师队伍,注销其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  教师对女生检举进行打击报复的,应调离原教学工作学校。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11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股和教育股负责解释。

 

2008106

编辑: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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