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中小学关爱女生办法
为了确保女生在接受教育中的平等权利,使其在家庭和社会中免受各种形式的生理或心理上的暴力行为、伤害和凌辱,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当前中小学(幼儿园)留守女孩普遍存在的现实情况,为加强对女生的关爱与保护,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必须依法保护女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女生人格尊严,适应其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做到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条 对侵犯女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和教师应当及时予以劝助、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对受到伤害的女生应及时提供救助。
第三条 学校应当教育和帮助女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 学校应与共青团、妇联、工会配合,发挥学生会、少先队团体作用,共同做好女生教育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与女生家庭联系,共同做好女生保护与教育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 学校保障女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女生,应耐心教育与帮助,不得开除或变相开除接收九年义务教育的女生。
第七条 学校根据女孩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每学期定期开展女生防伤害专项安全教育。
第八条 学校成立女生关爱委员会(农村小学由乡镇中心学校组织成立),组织女教师担任辅导员,开展女生安全教育专题讲座,设立女生信箱或心理咨询室。对受伤害的女生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其身心康复。
第九条 学校应定期对教职工开展法律和师德师风教育,教育教师树立高尚师德,切实关爱女生。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女生安全教育管理专项制度,预防伤害女生事故。
第十一条 有女生住宿的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和安全保卫措施,配备女职工值夜班,女生宿舍应张贴“男生禁止入内”禁示牌。
第十二条 禁止男教师晚上单独找女生在宿舍、办公室谈话,夜间与女生谈话须有第三人在场。男教师白天与女生在办公室谈话,须敞开门窗。禁止男教师在家中为女生辅导作业。
第十三条 加强教师师德监督,建立学校领导值班巡查制度,防止教师体罚、歧视学生和侮辱女生。
第十四条 学校制订女生安全教育计划,分步实施。教育女生提高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学生受到伤害及时向教师、家长或亲友求助和反映,防止进一步伤害。
第十五条 建立女生安全信息网络,每月通过女生关爱委员会收集女生安全信息,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四章 责任处理
第十六条 因学校女生保护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导致伤害女生事件发生,追究校长责任。同时实行职称晋升、表模、评优一票否决,是文明单位的,建议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七条 凡有教师歧视、体罚女生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学校予以批评教育和警告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取消教师资格。
第十八条 教师侮辱和性侵害女生的,未构成犯罪,给予纪律处分,取消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开除教师队伍,注销其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 教师对女生检举进行打击报复的,应调离原教学工作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股和教育股负责解释。
200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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