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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2009年03月24日 00:00:00 访问量:10122

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置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具有崇高师德,在中小学教育教学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并作出特殊贡献、为大家所公认的在职教师。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一、教师评选推荐特级教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师德高尚,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勤奋努力,与其他教师团结互助,对学生关心爱护,寓德育于学科教学和其它学校教育管理过程之中;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学风,言行堪称师生表率。上述内容在过去5年的年度考核中应有明确记载(已建立教师师德档案的学校,应在师德档案中有具体体现)。

3、对所从事的专业具有坚实、系统、广博的知识,熟练掌握教育理论和科学的教学方法;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学科教学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有深刻的理解;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应分别精通小学、初中和高中各年级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近5年教学工作量每学年在400课时以上(不包括早、晚自习、讲座等);申报对象为学校领导的,其教学工作量每学年应不低于200课时。

4、具有现代教育观念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努力探索、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并形成自己的风格。教学效果好、质量高,并为广大师生所公认。对教育教学思想、内容和方法有深入研究,对本学科或本学科某一阶段的教学,有独到见解或有专长,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勇于探索、创新,并有以下至少三个方面的成果:

1)长期的(至少3年)、大面积的(每学期至少1个班)学生学科学习质量提高和学生全面发展的成果事实;

2)能在县(市、区)以上范围内起教学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

3)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过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水平的论文;

4)能根据学科特点有机地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5)在教育教学某一方面取得特殊成就,获市、州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5、具有培养、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做到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步骤和途径,使所带教师教学能力明显提高,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显著贡献。

6、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初中、高中、中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是湖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担任中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讲师(中师、教师进修学校)或小学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职务5年以上。

7、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经历的优先考虑。

中小学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后,一般应在教学岗位连续工作3年及以上。

二、教师破格评选推荐特级教师条件

资历、学历、职称方面不符合评选条件、又特别优秀的教师可破格评选特级教师,但应具备下列条件的三项以上:

1、教书育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成绩特别突出,受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

2、德育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

3、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教育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其改革成果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专家鉴定,对提高当地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4、承担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或同级学术研究团体组织的本学科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

5、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强,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过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学术专著(不包括以习题解答为主要特征的教辅资料)。

三、教育教学研究人员评选推荐特级教师条件

教育教学研究人员除具备教师评选推荐特级教师条件(不含教学工作量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的总体情况和发展趋势,掌握当地教育教学水平和教改进程;

2、全面把握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和本学科教学的要求;深入研究教材,准确把握其中的重点、难点;

3、指导、管理当地某一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成效突出,受到同行和专家的公认;

4、有自己的研究课题且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突出,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有其他重大科研成果;

5、任教研员前在中小学任教5年以上,且为该学科的骨干教师;

6、经常深入不同水平、层次的学校听课,每年280节以上,其中指导评课不少于120节;每年作教学指导报告不少于100节;

7、经常组织教研员和广大教师开展教研、教学活动,所在地方该学科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有较高水平和较大影响的教育教学和教研,并得到本地、本系统的公认。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为特级教师

1、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者;

2、参与法轮功(非法邪教)活动、组织,练习法轮功者;

3、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未满5年者;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受各种刑事处分者;

5、体罚、侮辱学生,师德表现不良者;

6、违反《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者;

7、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个人经营性活动者。

编辑: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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