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2号)、《州人民政府关于恩施州城镇医疗保险细则》(恩施州政规〔2012〕6号)、《宣恩县城镇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清算办法》(宣人社文〔2012〕85号)等文件。
二、参保时间
每年9月至11月,申报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逾期不办的,视作自行放弃,不予补办。
三、参保范围
全县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城区在校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随住家属按自愿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参保需要提交的资料
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3、已参保人员还需提供医保卡。
五、参保缴费
参保缴费按2个档次执行,第一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9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20元;第二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6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20元。参保居民可以自行选择缴费档次。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六、医保待遇
1、划分个人帐户。成人40元,未成年人28元。
2、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线。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线三级医院800元,二级400元,一级及以下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300元,一级及以下60元。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一、二级医院住院的,不设起付线。
(2)报销比例。 选择第一档次缴费的,在州内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0%、60%、50%,选择第二档次缴费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5%、75%、65%。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惠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享受医疗及服务费用减免和药品平价销售优惠,医疗保险报销和惠民医疗减免之和不低于政策范围医疗费用的80%。大额医疗保险第一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每连续参保1年,报销比例提高4个百分点,至80%封顶。参保居民经批准转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在州内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低8%。参保居民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就诊、或在异地就医未报告登记的,所发生的医疗费按异地就医人员应报销额的60%报销。
(3)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大额医疗保险参保第一年支付限额为3万元,每连续参保1年,报销限额提高5000元,至7万元封顶。
3、建立严重慢性疾病门诊费用报销制度。参保人员患严重慢性疾病,经城镇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达到规定病种诊断标准的,其严重慢性疾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共11个病种,分别为:心脏病(心功能二级以上)、糖尿病(严重并发症)、恶性肿瘤、脑血管意外、重度精神病、慢性肾病(肾功能失代偿期)、肝硬化腹水、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年度报销比例为60%,报销限额为1200元。
七、城镇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清算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男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年满60周岁,女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年满55周岁,且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在本统筹区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按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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