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教育局关于印发
《教育行风“十不准”》的通知
各县市教育局,各类学校(教育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教育行风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州教育局特制定印发《教育行风“十不准”》,希望全州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教职工认真遵守,并对违反者,进行监督举报,我们将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收集各方面的反映并予反馈。联系电话:8242171
恩施自治州教育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日
附:《教育行风“十不准”》
教育行风“十不准”
一、 不准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强行向学生推销有偿服务项目;
二、 不准违反规定代其他部门强行收取任何费用;
三、 不准为招生学校拉生源及收取生源组织费;
四、 不准在义务教育阶段以营利为目的办各类补习班、辅导班或在岗教职工参与社会办班;
五、 不准借支、挪用学校公用经费或专项教育经费;
六、 不准以权谋私,让个人在校园内经营小卖部和餐饮;
七、 不准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有缺陷的学生;
八、 不准参与黄、赌、毒、邪等有损师德形象的活动;
九、 不准在迎接检查、汇报工作、上报数据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对重大事故瞒报、迟报;
十、 不准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弄虚作假、违纪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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